(2017)渝0115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余莹莹与陶何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莹莹,陶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余莹莹,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陶何艳,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莹莹与被执行人陶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人主观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16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