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1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11453杨璐与周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璐,周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1453号之一原告:杨璐,女,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现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媛,女,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现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辉,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璐与被告周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戴华春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