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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谭丰崇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丰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72号罪犯谭丰崇,男,1980年7月7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丰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谭丰崇以及其他三名被告人所得赃款人民币68396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2636分,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丰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丰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赵  东  闽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