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贵浦、杨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浦,杨春,韦锦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黄贵浦,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杨春,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韦锦坚,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黄贵浦申请杨春、韦锦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