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彭奕虎与邹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奕虎,邹国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745号原告:彭奕虎,男,汉族,1950年3月4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址:江苏省宜兴市。被告:邹国福,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址: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圆秀,女,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址:进贤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被告邹国福妻子)。原告彭奕虎诉被告邹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奕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奕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文忠人民陪审员  黄金兴人民陪审员  钟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