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588高汝成与盛广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汝成,盛广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588号原告:高汝成,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被告:盛广平,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高汝成与被告盛广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高汝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汝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高汝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