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河口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河口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园区开源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9526-9。法定代表人:王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鸽,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河口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组织机构代码:06537798-4。法定代表人:兰少春。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河口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西河口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河口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河口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河口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西河口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刘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