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述俤、陈金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述俤,陈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陈述俤,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金秋,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述俤与被执行人陈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字第52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述俤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述俤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金秋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如下调查:(1)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陈金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经向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金秋的账户余额不足。(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金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通过人民法院网失信公示平台将被执行人陈金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金秋未申报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字第52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荧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