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贾某、鲍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贾某,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鲍某,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鲍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接收执行通知等文书后,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棣民初字第1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