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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5818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镇大苏村。法定代表人:冀玉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辉,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巨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