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晋州市信裕纺织有限公司与宋春法、王瑞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信裕纺织有限公司,宋春法,王瑞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2455号原告:晋州市信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工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74417918B。法定代表人:龚振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冲,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宋春法,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邑县。被告:王瑞菊,女,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邑县。系宋春法之妻。原告晋州市信裕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裕公司)诉被告宋春法、王瑞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裕��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春法、王瑞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纱款3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被告宋春法从原告处购买价值84000元的棉纱,后被告给付部分纱款,至今仍欠原告纱款3700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特提起诉讼。二被告系夫妻,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宋春法、王瑞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宋春法、王瑞菊系夫妻。2015年3月13日,被告宋春法从原告处购买价值84000元的棉纱,被告宋春法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后偿还部分纱款,至今仍欠原告纱款37000元。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冻结了被告宋春法19552.81元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告宋春法购买原告的棉纱后,应当及时给付货款,现被告宋春法仍欠原告37000元的货款未还,依法应当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二被告系夫妻,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春法、王瑞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晋州市信裕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保全费216元,共计579元,由被告宋春法、王瑞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