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勾金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金华,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勾金华,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福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南开区环卫三所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勾金华与王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名下津A×××××汽车车务手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名下2700元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