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喻奇虎、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奇虎,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占丰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58号申请执行人:喻奇虎,男,1971年5月22日,所在地星子县。被执行人: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金竹村东庄路75号。法定代表人:占丰旗。被执行人:占丰旗,男,所在地温州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喻奇虎申请占丰旗、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占丰旗、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喻奇虎案款3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0元。本院已执行260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喻奇虎同意以310000元(不含之前扣划的7157元)了结该案,并认可余款50000元由被执行人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底前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书记员 汤善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