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7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与熊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熊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7243号原告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康苑206栋2单元401房。法定代表人张迎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熊晓军,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保全费615元,邮寄费4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保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