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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宏霖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宏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兴杨路18号。被执行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新生妙智。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宏霖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4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83643.76元、利息30214.24元、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614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账户均已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冻结,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嘉兴市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未结清的工程款办理了冻结手续(因工程尚未完工,暂无法提取),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7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宏霖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嘉兴市宏霖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