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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国添、郑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添,郑群,王素钦,杨兰芳,杨海炜,杨海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执复2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国添,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群,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王素钦,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系被执行人郑群配偶。第三人杨兰芳,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第三人杨海炜,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第三人杨海业,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陈国添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7)闽0322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添与被执行人郑群、王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第三人杨兰芳、杨海炜、杨海业送达该院(2016)闽0322执207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20万元汇入执行法院。2017年7月3日,三第三人以不存在对被执行人郑群、王素钦有到期债务即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20万元的事实,实际上只有到期债权即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1507.18元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认为,从三异议人的异议内容看,是对(2016)闽0322执207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对两被执行人到期债务人民币620万元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本案三异议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程序立案受理条件,本院按照执行异议程序立案受理不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执行中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对该到期债务的争议,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据此执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异议人(第三人)杨兰芳、杨海炜、杨海业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陈国添申请复议称,执行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是错误的,应予改正或撤销,对三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请求裁定驳回三第三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添与被执行人郑群、王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第三人杨兰芳、杨海炜、杨海业送达该院(2016)闽0322执207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20万元汇入执行法院。2017年7月3日,三第三人以不存在对被执行人郑群、王素钦有到期债务即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20万元的事实,实际上只有到期债权即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1507.18元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执行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闽032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被执行人)郑群、王素钦拥有的仙游县××公司90%的股权,价值以人民币620万元为限。2016年2月23日,执行法院作出(2016)闽0322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案外人(第三人)杨兰芳、杨海业、杨海炜不得对被告(被执行人)郑群、王素钦清偿尚欠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20万元,若案外人杨兰芳、杨海业、杨海炜要求偿付,应交由执行法院提存。本院认为,对于执行法院(2016)闽0322执207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三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该异议是债务异议,不是执行异议。债务异议后,直接产生了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且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不存在再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因此,对此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受案范围;对于执行法院(2016)闽0322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系审理期间作出的保全裁定,依法属于财产保全的复议范畴,不存在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对此提出的异议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受案范围。执行法院以执行异议案件受理错误。复议申请人陈国添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能支持。执行法院对此作出的审查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另外,复议申请人在其补充的复议申请书部分陈述系对案件执行的看法及主张,可在执行实施中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陈国添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金标审判员  陈剑星审判员  张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