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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与梁湧游自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游自力,梁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595号之一原告: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高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7963925M。法定代表人:陆仁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自力,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梁湧,男,1967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君、曾统斌,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游自力、梁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计29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53元,由原告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朗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李 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孟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