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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XX、张留等与段现争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留,段现争,段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055号原告XX,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张留,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段现争,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段凯,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XX、张留诉被告段现争、段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XX、张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张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超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