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财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解军、颜玉东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解军,颜玉东,李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财保405号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解军,男,住湖南省新邵县。被申请人:颜玉东,女,住湖南省新邵县。被申请人:李颂平,男,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李解军、颜玉东共欠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李颂平系担保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之前转移或隐匿财产,以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解军、颜玉东、李颂平在银行的对应本息数额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解军、颜玉东、李颂平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