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海川联创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川联创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南沙嘴路以东西谷大厦6层6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17293X。法定代表人:康联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海川联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桂路十二街23号翔怡阁1号铺,组织机构代码55362275-8。法定代表人:刘小任。上诉人深圳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海川联创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20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涉案《石材供货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双方都有权向当地仲裁机构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在涉案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深圳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