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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逸霖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滋润劳保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逸霖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滋润劳保用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566号原告青岛逸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166号2号楼2单元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97167555J。法定代表人马雯茸,职务总经理。被告永康市滋润劳保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661号4号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5959128X7。法定代表人章姿沌。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逸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滋润劳保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逸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逸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艳人民陪审员  陈素青人民陪审员  秦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