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01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阿克苏佳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宏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清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苏佳鑫商贸有限公司,阿克苏宏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财保86号申请人:阿克苏佳鑫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实验林场六队。法定代表人:杨爱珠,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阿克苏宏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南大街新伟大厦。法定代表人:潘育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丁清江,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个体,住阿克苏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9681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9681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