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抢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刑初32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执行逮捕,同年7月26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取保候审。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以抢夺手机为目的,单独至宣威市振兴街金玉商场一楼昌盛通讯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母某某拿了一部金色VIVOX9PLUS手机和一部金色VIVOX7手机作购机对比,后趁母某某不备,叶某某持两部手机逃离现场。被抢VIVOX7手机进价2090元,VIVOX9PLUS手机进价2790元。2、2017年4月7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经事先预谋、踩点,再次以抢夺手机为目的,单独前往宣威市振兴街街心花园腾讯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拿出一部灰色VIVOX9PLUS手机和一部黑色VIVOXPLAY手机让其挑选,后叶某某以让孙某某找礼品赠送为由,持两部手机逃离现场。被抢VIVOXPLAY手机进价3790元,VIVOX9PLUS手机进价279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到宣威市振兴街金玉商场一楼昌盛通讯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被害人母某某拿出一部金色VIVOX7手机和一部金色VIVOX9PLUS手机进行挑选,后趁母某某不备,叶某某持两部手机强行逃离现场。被抢VIVOX7手机价值人民币2090元,VIVOX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790元。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手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母某某的陈述记录,手机销售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谅解书与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2、2017年4月7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到宣威市振兴街街心花园腾讯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被害人孙某某拿出一部灰色VIVOX9PLUS手机和一部黑色VIVOXPLAY手机进行挑选,后趁孙某某找赠送的礼品之机,叶某某持两部手机强行逃离现场。被抢VIVOX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790元,VIVOXPLAY手机价值人民币3790元。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手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母某某的陈述记录,手机销售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视频资料光碟,谅解书与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另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前科情况证明,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情况说明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叶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劲人民陪审员 何 盼人民陪审员 程刻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