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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贾贤红、方叶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贤红,方叶,陆红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贤红,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叶,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红梅,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贾贤红、方叶因与被上诉人陆红梅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3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贾贤红、方叶上诉称,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并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合肥市包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即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属于不当得利行为,被告应支付上诉人房屋面积差价款。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起诉的诉请、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来看,上诉人是基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故本案应该根据双方讼争的法律关系并结合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陆红梅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卢滨路639号金色怡和园,故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无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宋知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