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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许明喜与季一琴、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喜,季一琴,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明喜,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德县。被执行人季一琴,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广德县。被执行人朱建军,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许明喜与被执行人季一琴、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22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明喜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一琴、朱建军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控;季一琴、朱建军名下无车辆。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季一琴、朱建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