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兴强、侯笃燕与被执行人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刘跃生、李宝泰、张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强,侯笃燕,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刘跃生,李宝泰,张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吴兴强,男,1970年3月28日生,住蒙自市。申请执行人:侯笃燕,女,1972年12月28日生,住址同上。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盛,开远市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朝阳路中段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张建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跃生,男,1958年10月25日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李宝泰,男,1972年11月26日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张望,男,1979年3月1日生,住个旧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强、侯笃燕与被执行人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恒基房地产公司)、刘跃生、李宝泰、张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百年恒基房地产公司、刘跃生、李宝泰、张望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2609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百年恒基房地产公司、刘跃生、李宝泰、张望应支付申请人吴兴强购房款本金2350452.60元、利息1596253元,总计人民币3946705.60元。该款分两次付清:于2017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500000元﹝该款已在(2017)云2503执235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余款3446705.6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2078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2017年8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百年恒基房地产公司、刘跃生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吴兴强、侯笃燕执行款3446705.60元。本案执行费36867,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3执5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