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时三与罗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时三,罗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胡时三,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罗卫国,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申请执行人胡时三与被执行人罗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卫国已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422执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时三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卫国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子山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