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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志杰诉彭现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杰,彭现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3120号原告:李志杰,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彭现修,男,54岁,住南乐县杨村乡许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杰与被告彭现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杰撤回对被告彭现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李志杰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