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异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杰、罗勇、孙兴旺、李俊茂、于楷斌、郭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罗勇,孙兴旺,李俊茂,于楷斌,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160号案外人李国龙,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被执行人赵杰,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罗勇,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孙兴旺,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李俊茂,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于楷斌,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郭涛,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赵杰、罗勇、孙兴旺、李俊茂、于楷斌、郭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案外人李国龙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国龙称,2012年11月8日,异议人在天地惠城购商品房一套(合同号:0072142),位于7栋东一单元1301号房,房款已付清。2013年1月17日预定车位一个,并以银行转账方式交款10万元,至今车位未交付使用。因上述停车位的使用权系案外人合法购买,请求本院依法对上述车位中止执行。本院查明,赵杰、罗勇、孙兴旺、李俊茂、于楷斌、郭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查封了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地惠城小区内车位1221个。本院(2014)驿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因开发天地惠城项目向赵杰所经营公司进行大额借款,为抵偿债务,赵杰于2012年5月与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团购协议,以56332.329万元购买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地惠城大量房产。为保障所团购资产安全,同年12月27日,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杰。本院认为,案外人购买的天地惠城小区地下400号至600号停车位的使用权,系赵杰任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与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案外人李国龙支付的该停车位使用权转让费涉及赵杰等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案外人李国龙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国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雪刚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子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