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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谭俊峰与徐家财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特83号谭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毅,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徐家财。二申请人因拖欠货款纠纷,于2017年8月28日经襄阳市襄城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7)民调119号调解协议如下:一、二申请人共同确认,截止2017年8月28日,徐家财尚欠谭俊峰货款15000元。二、申请人徐家财在2017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人谭俊峰一次性偿还货款15000元。三、申请人谭俊峰、徐家财同意将本次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谭俊峰、徐家财于2017年8月28日经襄阳市襄城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2017)民调119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秀莉书 记 员 徐 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