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6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翁建新与李焕林、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新,李焕林,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954号原告:翁建新,男,1971年12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李焕林,男,1969年6月25日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危芳,女,1973年8月3日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翁建新与被告李焕林、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翁建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焕林、危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建新撤回对被告李焕林、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翁建新负担。审 判 长  钟建华审 判 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