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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旗玉与刘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旗玉,刘伟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864号原告周旗玉,男,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刘伟云,男,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周旗玉与被告刘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周旗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旗玉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旗玉承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