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旗玉与刘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旗玉,刘伟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864号原告周旗玉,男,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刘伟云,男,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周旗玉与被告刘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周旗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旗玉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旗玉承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