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国民与韩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民,韩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558号原告:刘国民,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韩大伟,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刘国民与被告韩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国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韩大伟偿还玉米款人民币11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韩大伟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韩大伟粮库大量收购玉米,粮库地址在双城堡镇至怀德公路3.5公里处,粮库名称叫二伟粮库。刘国民将自家及邻居家的玉米送入二伟粮库,总价值118000元。此款韩大伟至今未付,刘国民亦无钱支付邻居玉米收购款,导致邻居情绪激化,对刘国民家人进行谩骂,并扬言要杀了其全家。韩大伟缺席未答辩。刘国民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收购凭证3份、证人证言6份,韩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出反驳主张及反驳证据。本院对欠条、收购凭证予以采信,因证人未出庭,本院对证人证人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支付价款。关于欠款金额,刘国民主张欠款金额为118000元,虽然收购凭证上金额为130441元,但欠条上欠款金额为100000元,既然双方通过欠条的方式明确欠款事实,那么欠款金额应以欠条上记载为准,本院认定欠款金额为100000元。如果刘国民有证据证明韩大伟还欠其18000元,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还款时间,双方在欠条上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现在距离欠款已过二年时间,刘国民要求韩大伟立即给付玉米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酌定由韩大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期限自本院立案之日即2017年7月15日起至付清饲料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韩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国民玉米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付清饲料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刘国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由韩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