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784号罪犯徐杨,男,1998年06月15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2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报请对罪犯徐杨减刑六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曾获行政奖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徐杨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