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习心芝、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心芝,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习心芝,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住所地武汉市东湖路367号。法定代表人宋亚平,系该院院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习心芝与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5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习心芝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13.20元及2016年9月至10月13日工资3233.7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99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已对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57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之诉,且已由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提起的撤销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579号仲裁裁决书之诉,本案属依法予以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57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