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英与被告北票市宝国老镇宝国老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英,北票市宝国老镇宝国老村委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610号原告:李晓英,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票市宝国老镇宝国老村。被告:北票市宝国老镇宝国老村委会,住所地北票市宝国老镇宝国老村。法定代表人刘瑞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柱,北票市宝国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晓英与被告北票市宝国老镇宝国老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立案,2017年8月28日,李晓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晓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元,由李晓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