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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新宅与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184执1151号刘新宅,男,1979年4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永安村。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曹培根,该公司经理。刘新宅与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据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3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