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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彬枫、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彬枫,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孙彬枫,女,1977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昌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62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