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何群红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群红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220号罪犯何群红,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群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群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庭审中,罪犯何群红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何群红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何群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何群红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制止和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良好,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加班,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2016年度监狱级表扬。现共获奖分378.6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群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群红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文敏审 判 员 陈敏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