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朱宝忠与王洪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忠,王洪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82号原告:朱宝忠,男。被告:王洪旗,男。原告朱宝忠与被告王洪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宝忠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宝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宝忠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太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