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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朱宝忠与王洪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忠,王洪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82号原告:朱宝忠,男。被告:王洪旗,男。原告朱宝忠与被告王洪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宝忠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宝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宝忠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太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