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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岳卫东与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卫东,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132号原告:岳卫东,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青海盐湖集团项目管理公司司机,现住格尔木市盐湖一小区34号楼5单元401室,身份证号×××。被告:孙丽,女,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青海盐湖集团发展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格尔木市盐湖一小区10号楼1单元151室,身份证号×××。原告岳卫东与被告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岳卫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被告孙丽支付原告岳卫东欠款27000元,原告岳卫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纠纷已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岳卫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