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任良与胡国良、张行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任良,胡国良,张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张任良。被执行人胡国良。被执行人张行峰。申请执行人张任良与被执行人胡国良、张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胡国良、张行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任良借款本金1万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胡国良、张行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任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国良、张行峰与申请执行人张任良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张任良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