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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任良与胡国良、张行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任良,胡国良,张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张任良。被执行人胡国良。被执行人张行峰。申请执行人张任良与被执行人胡国良、张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胡国良、张行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任良借款本金1万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胡国良、张行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任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国良、张行峰与申请执行人张任良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张任良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