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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王新闻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王新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7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文化公园路76号。法定代表人:邓解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少英,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世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新闻,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梅土资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梅土资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新闻于2016年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大河镇老屋村二组新建厂房,用于酒精加工。该厂占地面积为122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378平方米,一般耕地849平方米。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王新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6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王新闻作出梅土资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王新闻。该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1、责令王新闻将非法占用的122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河镇老屋村民委员会;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27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王新闻罚款28320元。被执行人王新闻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1月23日王新闻缴纳了罚款15000元。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王新闻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王新闻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遂申请强制执行梅土资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梅土资执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梅土资执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第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黄斌鹏审判员  李龙祥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