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罗秀珍、甘国有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珍,甘国有,蒋海凤,何文斌,甘建强,唐素芳,汪秀凤,洪先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秀珍,女,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2010年4月27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甘国有,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2007年11月16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09年7月22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1年11月24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海凤,女,汉族,1951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2015年7月4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文斌,男,汉族,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2008年9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8月29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于2016年3月2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甘建强,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唐素芳,女,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汪秀凤,女,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洪先珠,女,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秀珍、甘国有、蒋海凤、何文斌、甘建强、唐素芳、汪秀凤、洪先珠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庄某珺、吴某出庭,指控: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罗秀珍、甘国有纠集被告人甘建强、何文斌等人,由被告人罗秀珍、甘国有负责联系赌博人员,并安排被告人何文斌负责抽头,被告人甘建强、洪先珠、汪秀凤负责望风,被告人唐素芳、甘建强先后负责提供饮食等帮助,先后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建路6幢A2单元104室被告人唐素芳经营的棋牌室、建德市被告人甘建强家中、新安江街道时代广场2101室等地,聚集多人以赌“筒子功”的方式赌博,并按照庄家上庄费用及赢钱的5%比例进行抽头,获利由场主平分。期间,被告人罗秀珍、甘国有又拉拢被告人蒋海凤加入合伙,并由被告人蒋海凤负责联系赌博人员,以同样方式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抽头,获利由场主平分。以上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2017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罗秀珍、甘国有、蒋海凤纠集被告人甘建强、何文斌、汪秀凤、洪先珠等人,以同样方式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林路16幢1单元101室被告人甘建强家中聚众赌博时,被建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查获现场无主赌资人民币20800元。认为被告人罗秀珍具有主犯、累犯、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甘国有、蒋海凤均具有主犯、前科劣迹、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被告人何文斌具有前科劣迹、自首、从犯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甘建强、唐素芳、汪秀凤、洪先珠均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上述被告人均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秀珍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甘国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蒋海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何文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甘建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唐素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汪秀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洪先珠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罗秀珍、甘国有、蒋海凤、何文斌、甘建强、唐素芳、汪秀凤、洪先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秀珍、甘国有、蒋海凤、何文斌、甘建强、唐素芳、洪先珠、汪秀凤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秀珍、甘国有、蒋海凤、何文斌、甘建强、唐素芳、洪先珠、汪秀凤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秀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甘国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蒋海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甘建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何文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唐素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洪先珠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汪秀凤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罗秀珍、甘国有、甘建强、洪先珠、汪秀凤分别被扣押于建德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4615元、1550元、321元、18846元、65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十、现扣押于建德市公安局的赌博工具麻将牌40张、骰子52个、挎包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文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