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长圣与夏东军、荆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圣,夏东军,荆世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3362号原告:于长圣,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被告:夏东军,男,1969年6月25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荆世林,男,住海阳市。原告于长圣与被告夏东军、荆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长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日,被告夏东军向于长圣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借条并约定利息,由被告荆世林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原告提供被告夏东军、荆世林的电话联系方式和现居住地,均无法找到被告夏东军、荆世林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长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洪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一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