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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振东、王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东,王华君,刘兴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东,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汀罗镇光前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王华君,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兴美,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营市河口区。申请执行人李振东与被执行人王华君、刘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7224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赵 艳审判员 :李长青审判员 :高汝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