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秀华与徐文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华,徐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288-1号申请人:赵秀华,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徐文超,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赵秀华与徐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秀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文超在郧西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尚未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00000元予以保全,赵秀华已交纳50000元保证金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徐文超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查明徐文超在郧西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尚有500000元房屋拆迁补偿款未领取。申请人赵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文超在郧西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尚未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赵秀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大彬审 判 员 张一君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