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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宝庆与刘宏生、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宝庆,刘宏生,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072号之一原告:唐宝庆,男,196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生,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石狮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峰,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负责人:刘大明。原告唐宝庆诉被告刘宏生、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唐宝庆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宝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唐宝庆已预交209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唐宝庆负担。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