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柳军平、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军平,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23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军平,男,汉族,1960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运平(柳军平之弟),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道光,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柳军平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柳军平与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柳军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