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甘素华诉被告徐金堃、唐文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素华,徐金堃,唐文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028号原告:甘素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8日。被告:徐金堃,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5日。被告:唐文凯,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素华诉被告徐金堃、唐文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核实被告住址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甘素华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甘素华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玲 搜索“”